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隆尧县滏阳街杨家大厨饭店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冀隆卫公罚决字(2015)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