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价局与涞水县永阳镇铺头村卫生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水县物价局于2015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涞水县永阳镇铺头村卫生所,作出的涞价检处(2015)47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73号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473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因被执行人涞水县永阳镇铺头村卫生所经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473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涞水县永阳镇铺头村卫生所处罚款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473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涞**价局作出的涞价检处(2015)4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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