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价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水县物价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张**,作出的涞价检处(201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248号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248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因被执行人张**经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48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处罚款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248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涞**价局作出的涞价检处(201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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