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涞水县水利局与赵**水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水利局于2015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赵**作出的涞政水行决字(2015)第031355号行政处罚(以下简称031355号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31355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水利局于2015年4月17日水政监察员检查河道时发现,赵各庄镇小丰口村人赵**于拒马河赵各庄镇福山口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妨碍行洪,经立案调查于2015年6月14日作出涞政水行决字(2015)第031355号行政处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河道恢复原貌。2、罚款肆万玖仟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水利局作出的031355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涞水县水利局作出的031355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关于该决定第一项u0026ldquo;限期将河道恢复原貌。u0026rdquo;由涞**利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