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顺**业局申请执行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河北**民法院做出的(2015)顺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顺**业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顺平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双方协商解决并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顺**业局申请执行姜某某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顺平县农业局申请执行李某某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高**你与被告曲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曲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涞**价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涞**价局与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涞**价局与涞水县永阳镇铺头村卫生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涞**价局与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涞水县水利局与赵**水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