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班春琴诉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班春琴不服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以下简称下花园公安分局)2015年2月6日作出的张**(辛)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下花园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花园区政府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下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下花园公安分局作出的张**(辛)行罚决字(2015)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下花园公安分局,且下花园区政府维持了下花园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故应由下花园公安分局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