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郭**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是:1.依法撤销“张**(新)决字{2009}第1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郭**诉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行政诉讼纠纷一案,起诉人张**、郭**及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管辖范围,故对起诉人张**、郭**的起诉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