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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桥东分局与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4)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桥东分局的东土罚字(2014)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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