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闫江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1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2日对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闫**,闫**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书行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应于2015年2月22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已超过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1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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