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苑**不服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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