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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源局与万全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万全**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郭磊庄镇水庄屯村110国道北,万全**有限公司院内建房,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经查阅《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及《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规划地类为水浇地,土地用途区为一般农地区,建设用地管制区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规划。另外,该宗地在2013年度农村变更数据库中位于水庄屯村,占用地类为水浇地3117.39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0元/平方米3117.39平方米u003d6234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万全**有限公司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万全**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源局和万全县郭磊庄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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