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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源局与张家口市**培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2007年7月21日,张家口市**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侯**与新窑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占地总面积约75亩(东西长300米,南北长165米),租赁期限为50年(2007年7月21日起至2057年7月22日止),租赁费共计75000元。协议书签定后,该学校对该宗地进行了平整。2010年6月份正式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10月31日,张家口市**聚区分局为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编号:2011年第007号),用地面积25750.7平方米(合38.63亩),现该宗地临时用地手续已于2013年10月29日到期。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该学校拒不归还该宗地又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家口市**培训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临时用地期满的土地25750.7平方米(合38.63亩);2、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15元/平方米25750.7平方米u003d386260.5元)。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3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又认为张家口市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万全县国土资源局的实地勘测,该宗地位于宣平堡乡新窑子旧村西北,属宣平堡乡新窑子村和上保寺村农民集体土地,总占地面积33333.33平方米(合50亩)。四至为:东至金凤路、南至张家口**械有限公司、西至上保寺村果树地、北至北边高压线底。该宗地除去已到期的临时用地25750.7平方米(合38.63亩)外,其余7582.63平方米(合11.37亩)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三十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7582.63平方米(合11.37亩);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0元/平方米7582.63平方米u003d7582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通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万全**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源局和万全县宣平堡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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