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与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杜**于2013年10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孔家庄镇西红庙村西占用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和李**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14399.99平方米(合21.6亩,该宗地在规划图中有条件建设区占地面积13279.4平方米,规划地类为西红庙村水浇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允许建设区占地面积1120.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其中西红庙村1051.1平方米,李**村69.5平方米),符合规划。该宗地在2013年度农村变更数据库中位于西红庙村、李**村,在西红庙村占用地类为水浇地13130.21平方米,建制镇1051.1平方米,农村道路149.22平方米,在李**村占用地类为村庄69.47平方米,建筑面积2915.95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有条件建设区占地面积13279.4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允许建设区占地面积1120.6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0元/平方米14400平方米u003d28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杜**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万全**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源局和万全县孔家庄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