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全**源局与张家口**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张家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庙堡乡开发园区路东占用高庙堡乡高庙堡村集体土地建厂,占地面积14400.33平方米【合21.6亩,该宗地在规划图中限制建设区占地面积573.6平方米(规划地类为林地),有条件建设区占地面积10493.4平方米(规划地类为林地4072.6平方米,水浇地6420.8平方米,不涉及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允许建设区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符合规划。该宗地在2013年度农村变更数据库中地类为水浇地为6428.66平方米,林地4646.22平方米,村庄3325.45平方米】,建筑面积4151平方米,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占地面积573.6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占地面积10493.4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允许建设区占地面积3333.33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0元/平方米14400.33平方米u003d28800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万全**源局作出的万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万全**源局和万全县高庙堡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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