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万国土资执罚(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苑**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万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万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全**源局与万全县**钢门窗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万全**源局与张家口**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万全**源局与万全县**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毕**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齐**与滦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