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与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人韩**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六十二条规定。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年青交路政决字第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韩**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韩**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年青交路政决字第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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