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北北**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人河北北**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青*)罚字(2014)第(010)号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河北北**有限公司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河北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青建)罚字(2014)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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