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原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已倒闭,该企业已重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且承包人股东均已更换他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冀**监管罚字2013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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