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沧县**品机械厂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1日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3)第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分两批次履行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3)第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再次提出申请,应重新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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