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沧县**品机械厂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1日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3)第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分两批次履行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3)第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再次提出申请,应重新立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