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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非法建住宅超占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明明未经批准非法在腰站镇边墙山村十一组建住宅超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徐**的农宅坐落在腰站镇边墙山村十一组,已建成主房四间,并已居住,四面均垒上院墙,已形成整体院落。已形成违法事实。经实地勘验:该宗地座落在腰站镇边墙山村十一组,四至边长分别为:东至耕地,边长为20.30米;西至闫喜平院墙外,边长为10.00米、2.00米和8.60米;北至耕地,边长为24.77米;南至便道,边长为9.30米、1.45米和14.00米。占地总面积为476.8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一般耕地。许明明于2012年6月15日审批农宅一处,取得围政宅许字(2012)005012号宅基地建房许可证,四至边长分别为:东至自家耕地,边长为18.00米;西至自家耕地,边长18.00米;南至便道,边长为15.00米;北至自己耕地,边长为15.00米。占地面积为270.00平方米。现许明明超占土地面积为206.86平方米。许明明未经批准非法超占土地使用面积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围国土资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超占的土地总面积206.8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的建筑物,恢复原状。损失自负。拆除院墙如下:北院墙自①向东拆除9.77延长米;南院墙自⑥向⑤拆除9.30延长米、自⑤向④拆除1.45延长米、自④向③拆除14.00延长米;东院墙自③向正北拆除2.30延长米。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许明明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许**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许**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许明明履行以下义务: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超占的土地总面积206.8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围场满族蒙古**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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