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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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