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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