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佟玉阁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张**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