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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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