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佟玉阁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佟**在2015年4月14日未经批准在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庄南路东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经现场勘测:占地总面积为132.6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主体地基已完成,地基面上已打水泥垫层。以上未经批准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宽国土资(峪)(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2.6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2.6平方米房屋地基和空心砖墙。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佟**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佟**作出宽国土资(峪)(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佟**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宽国土资(峪)(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佟**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1、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宽城满**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