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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王**于2012年5月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在东大地乡熊虎斗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批准面积为200平方米,东侧、西侧边长为10米,南侧、北侧边长为20米。2012年10月王**在其住宅东侧占用集体土地建锅炉房和卫生间;2013年王**在其住宅西侧占用集体土地建彩钢房用于堆放超市用品;2014年王**在其住宅北侧占用集体土地又建一处彩钢房用于堆放超市用品;现已形成院墙。经现场勘验,该住宅占地总面积为831.5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631.5平方米,主房东侧、西侧边长为10.56米,超出原批准边长0.56米;南侧、北侧边长为20.7米,超出原批准边长0.7米;该院落内剩余建筑物及构筑物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上建筑均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占地类别为建设用地。该占地符合宽城满族自治县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拆除部分详见王**住宅占地平面草图)。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王**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王**作出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王**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宽国土资(碾)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1、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宽城满**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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