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张**继承其父亲张**60年代的老宅一处,并分别于1985年和2005年进行翻建。在第一次翻建后依法进行了登记,2005年第二次翻建后,形成整体院落,现由其大儿子张*居住。经查阅《宽城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登记总面积为266.76平方米。经现场勘验,现该处住宅实际占地总面积是320.91平方米,已形成完整的院落,超出登记面积54.1平方米。占地类别为建设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宽国土资(碾)(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超出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自其宅院南墙外皮始向北平行拆除到4.53米处止)。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4.1平方米。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张**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能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作出宽国土资(碾)(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张**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宽国土资(碾)(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

1、自行拆除超出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自其宅院南墙外皮始向北平行拆除到4.53米处止)。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4.1平方米。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宽城满**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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