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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处罚有误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对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围国土资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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