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佟玉阁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承德市公安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第三人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宽城满**资源局申请执行张**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赵**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