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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速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棋盘山镇惠汉村5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附带牛舍一处。四至边长为:东至空地、边长20.00米;西至耕地,边长20.00米;南至耕地、边长39.30米;北至沟边、边长39.30米,总占地面积786.00平方米,经核对《棋盘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2、违法情形严重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围国土资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86.00平方米,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损失自负。1、拆除住宅主房12.1米u0026times;9米u003d108.90平方米;2、拆除住房南侧月台12.1米u0026times;3.6米u003d43.56平方米;3、拆除主房东侧月台12.6米u0026times;1.6米u003d20.16平方米;4、拆除主房北侧水泥硬化地面39.3米u0026times;1.1米u003d43.23平方米;5、拆除牛舍25.2米u0026times;9米u003d226.80平方米;6、拆除主房与牛舍连接处南侧的隔断墙6.30延长米;7、拆除东侧院墙20.00延长米;8、拆除南侧院墙39.30延长米;9、拆除西侧院墙20.00延长米;10、拆除北侧院墙39.30延长米。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陈**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陈**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陈**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围国土资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履行以下义务: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86.00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损失自负。

1、拆除住宅主房12.1米u0026times;9米u003d108.90平方米;

2、拆除住房南侧月台12.1米u0026times;3.6米u003d43.56平方米;

3、拆除主房东侧月台12.6米u0026times;1.6米u003d20.16平方米;

4、拆除主房北侧水泥硬化地面39.3米u0026times;1.1米u003d43.23平方米;

5、拆除牛舍25.2米u0026times;9米u003d226.80平方米;

6、拆除主房与牛舍连接处南侧的隔断墙6.30延长米;

7、拆除东侧院墙20.00延长米;

8、拆除南侧院墙39.30延长米;

9、拆除西侧院墙20.00延长米;

10、拆除北侧院墙39.30延长米。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围场满族蒙古**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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