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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源局与滦平金**任公司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7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虎什哈镇卧牛山村10668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在虎什哈镇卧牛山村非法占用的106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占用基本农田2621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65525.00元;占用其他农用地7973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159460.00元;占用未利用地7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740元,罚款总计2257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75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综上,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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