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沧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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