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沧国土资新罚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黄骅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任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非法建住宅超占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御道口牧场红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王**与沧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