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沧国土资新罚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沧州佳**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沧国土资新罚字(2014)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