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水务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水罚字(2013)第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呼和巴拉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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