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芹诉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通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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