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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