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与赵**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沈规国土苏**(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6月擅自占用八一街道武镇营村土地2294平方米建房。其中:水田22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