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与朱**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沈规国土苏**(2015)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6月擅自占用王刚堡街道金大台村村西土地2447平方米建房。其中:旱地857平方米、有林地634平方米、坑塘水面95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旱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执行人建房占用的土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依法应该拆除,但该处罚决定仅对旱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处罚,对有林地和坑塘水面上的建筑物未予处罚,而建筑物为一整体,处罚明显不当,故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