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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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