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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