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XX诉被告沈阳**河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吕*与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季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郭**诉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大伙永发蔬菜水果商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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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