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沈**监罚字(2015)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