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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大伙永发蔬菜水果商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沈**监罚字(2015)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并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申请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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