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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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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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