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与陈**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沈规国土苏**(2015)0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10月擅自在八一街道办事处来胜堡村土地1635平方米建房。其中:水浇地1635平方米(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金金额为1635平方米40元/平方米u003d65,400.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5,400.00)。”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2015)03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