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丹东**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3-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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