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11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丹东**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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