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魏某某银行存款11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丹东**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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