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邢*银行存款11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丹东**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3-06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刘*甲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所作出的本公(满)行罚决字[2015]第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因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因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