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凌房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凌海**管理处作出的(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万**与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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粱爽不服锦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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