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梁*表示服从处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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