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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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