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古塔区秀天下女子美容时尚会馆未缴罚款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胜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原告黄*与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凌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与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凌**管处与某某水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凌**管处与某某米线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凌**管处与某某新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凌**管处与某某眼镜店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