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撤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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