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胜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诉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锦州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撤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