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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