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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