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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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